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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诈骗罪之我辩 读《中国刑事审判指导案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笔记 本案涉及被告人也是上诉人申诉人的胡详祯,以恒丰公司名义进行的两次诈骗行为。以下简称胡(恒丰)。 一,乌北地块 1993.4-1994.12胡(恒丰)与亚细亚集团联合开发亚细亚中标的乌北地块,双方因投资收益率及收益比例调整,胡(恒信)向亚细亚支付100万元补偿款。 我国法律规定:政府批准用地两年没有开发必然依法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并注销建设用地许可证。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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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案金额计算的不可模糊性之我见 读《中国刑事审判指导案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笔记 在《马长根,袁永林等侵犯商业秘密案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5)绍刑初字第620号中,本人对“四、关于本案的直接经济损失和计算方法”有不同看法。 诚如判决书所言“是都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及其数额,可以从权利人的所失和侵权人的所得加以考虑”,前者为对权利人的司法公正和国家法治的完善计、后者为对侵权人的“法外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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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占有者成盗窃犯的立论之我说 ——不诚信无合同 读(美)乔治.弗莱彻著 邓子滨译《反思刑法》笔记 本人认为无论“承运人案”中途打破包装、“基舍案”携领带逃跑、“皮尔案”中途改道卖租来的马匹,成立盗窃罪的节点都在于“违背原交易行为基础的诚信原则”。市民社会中,诚信原则是民事活动的王霸原则,没有诚信就无所谓“契约”“合同”。行为人从占有人到盗窃犯的角色转换,之所以打破“占有者不能犯盗窃罪的规则”,是其履约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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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占有者成盗窃犯的立论之我说 ——不诚信无合同 读(美)乔治.弗莱彻著 邓子滨译《反思刑法》笔记 本人认为无论“承运人案”中途打破包装、“基舍案”携领带逃跑、“皮尔案”中途改道卖租来的马匹,成立盗窃罪的节点都在于“违背原交易行为基础的诚信原则”。市民社会中,诚信原则是民事活动的王霸原则,没有诚信就无所谓“契约”“合同”。行为人从占有人到盗窃犯的角色转换,之所以打破“占有者不能犯盗窃罪的规则”,是其履约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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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也论间接正犯 读李光灿、马克昌、罗平《论共同犯罪》笔记 犯罪者,均符合构成要件的该当性,即主体、客体、主观、客观。四要件无顺序规定,笔者随意排之。 然法律(法学)是应用社会科学,凡论述罪与非罪者,均起于客观事件。即,法律(法学)是解决行为人主观见之于客观的行为所造成的事件的科学。由此结论,法律(法学)问题没有脱离构成要件之一的客观方面的问题。 问,构成要件的其他三个要件的任一个的缺失,在同样不能构成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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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感兴趣的⬇️⬇️⬇️⬇️,小红书账号,自己搜,分享的,好可恶啊😡😡😡,怎么会有这种人啊!!! 小男孩只是想拍视频赚点钱分担家庭的压力,却被恶意造... 网页链接复制后打开【小红书】查看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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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没有大佬能给我支一点招?我只是一个15岁的初中生,五六岁那个时候,生母跟别的男人走了,一直是父亲给我带大,现在父亲得了病。很严重,没治好,人走了。生母要回来分遗产,而我也不知道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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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求:想让法官收到教育和处罚。 原因:因为法官的无知,网络烂人无敌。 案号:民初35868 北京互联网法院 错误:内容写错,导致被告赚了,虚构原告诉求单方面乱写,案件类型与起诉状不一致,诉讼费不一致,出庭律师和代理律师都不是一个人,不让原告当庭证伪被告谎言,老是打断原告,不让原告完整表达。原告明显感觉是人情案,被做了手脚。 事后:被告利用判决书的错误,进行小品创作,倒反天罡,因此原告怀疑法官是故意搞错,给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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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命二失合理性之我见 读马克昌《刑法理论探索》笔记 法益的侵害、社会关系的破坏,在可以量化时,行为人就自己侵害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承担刑事责任,比如,侵财型犯罪,包括侵害身体健康型犯罪。但是,对生命权的侵害,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尤其强调非共同犯罪中,一个生命权仅确定一个行为人,其他人以未遂犯论。 本人认为,这种观点放纵了人参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同样甚至更甚的相当一部分行为人,有放纵放罪之虞。对于前面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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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不跟我朋友玩,他在语音通话里说要叫人打我,还把我手机砸了!咋整啊。在线等,不说贴吧都很厉害吗。他在语音里说的,我只能用空白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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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法成罪之我谈 读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编《刑事法热点问题的国际视野》收编的黎宏《“客观处罚条件”的中国理解》笔记 贝林的行为构成要件,是伴随刑法体系发展至今,无论犯罪三阶层还是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都在成罪结论之前,必然应用于行为、权衡行为有否成罪可能的前提。换个视角,行为构成要件的主体、客体、主观、客观涵盖了一个行为可以成罪的全部法律规定的客观形式要件。注意,尽管这里的主体和主观属于主观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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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为与行为人理辨 读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编《刑事法热点问题的国际视野》收编的周光权《犯罪论体系在中国的了论争与发展》 梁根林主编 车浩江溯副主编《当代刑法思潮论》第一卷《刑法体系与犯罪构造》收编的[德]班德.许乃曼、陈兴良、蒋慧玲合作《刑法知识转型与犯罪论体系的去苏俄化》笔记 刑法研究以行为为本位是通说,个案分析时,以行为人为本人是当然结论,个案研究是用刑法知识解析个案行为人的行为、进而给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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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没有大哥有啥办法打游戏认识的一个人,关我借钱说没钱吃饭了借了他点到还钱日子玩失踪这该怎么办啊金额小只能硬吃亏吗我还有内骗子的QQ号微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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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忽悠办pos机,拿送电脑,要怎么要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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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同犯罪与否论 一,概念 1,行为分意志行为和举动行为 2,被利用者分没主体资格者和有主体资格者 二,分析 1,无主体资格者时,行为人是直接实行犯、直接正犯 2,有主体资格者,按有否合意分: 1)有合意时,是共同犯罪,行为人是直接正犯、直接实行犯(分工不同,意志行为或举动行为参与) 2)没合意时,不是共同犯罪,按被利用者有无“犯罪行为”认识分: ①,被利用者有“对犯罪行为”的认识时, a,被利用者有“犯罪意志”,行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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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读马克昌莫洪宪《中日共同犯罪比较研究》笔记收编叶小琴的《大会讨论记录》笔记 结论: 行为人直接犯罪与否,看被利用者对行为人目的犯罪有否认识能力! 行为分意志行为和举动行为。行为的实行与否,看行为人意志行为或举动行为控制或参与与否。 纠正之前相关文章观点: 直间接犯罪,之前以“是否意志支配”区分,更正增加为:有否意志支配且直接实行犯有否合意,在合意范围内属于共同犯罪的直接正犯;超过合意范围属于利用他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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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读马克昌莫洪宪《中日共同犯罪比较研究》笔记收编叶小琴的《大会讨论记录》笔记 再议: “片面”与否,是主观意志有否合意概定; “直间接”与否,是有否直接参与,包括意志行为和举动行为; “正犯”与否,是整体行为是否意志支配; 如此,甲构成“片面间接正犯”或“间接片面正犯”,但是显然“片面”和“间接”怎么排顺序都有歧义。“自间接”是实行层面概念,包括意志行为和举动行为;“正犯”是意志行为在共同犯罪行为中的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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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辨有否合意的共同犯罪 读马克昌莫洪宪《中日共同犯罪比较研究》笔记收编叶小琴的《大会讨论记录》笔记 原文例:乙唆使丙在一定的时间,地点将甲杀死;甲听到,甲想杀死X,故邀约X在乙和丙商定的时间去乙和丙商定的地点,结果丙将x杀死。 乙丙不因对象“人”的错误,而影响故意杀人犯罪性质,都是以人的生命权作为客体。 乙属于间接正犯(乙没举动行为但是以乙的意志行为)间接实行犯(乙没举动行为)。 丙属于直接正犯(尽管被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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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读马克昌莫洪宪《中日共同犯罪比较研究》笔记收编叶小琴的《大会讨论记录》笔记 共同犯罪,按犯罪四要件概定,共同犯意是主观方面要件,这也是行为四要件之一,不具备则在行为四要件属于不可能成立犯罪、在犯罪四要件理论属于不成犯罪。实践中,有细分如下: 原文,陈兴良“如在利用有故意的工具时两者的故意完全相同,不能成立间接正犯,间接正犯是利用有故意无目的的工具,此时成立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一是犯意共同,有否举动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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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同犯罪,按犯罪四要件概定,共同犯意是主观方面要件,这也是行为四要件之一,不具备则在行为四要件属于不可能成立犯罪、在犯罪四要件理论属于不成犯罪。实践中,有细分如下: 原文,陈兴良“如在利用有故意的工具时两者的故意完全相同,不能成立间接正犯,间接正犯是利用有故意无目的的工具,此时成立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一是犯意共同,有否举动是否“出现场”不问,属于分工不同。 共同犯罪二是没共同犯意则是利用工具,在被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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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否合意的共同犯罪细论 读马克昌莫洪宪《中日共同犯罪比较研究》笔记收编叶小琴的《大会讨论记录》笔记 共同犯罪,按犯罪四要件概定,共同犯意是主观方面要件,这也是行为四要件之一,不具备则在行为四要件属于不可能成立犯罪、在犯罪四要件理论属于不成犯罪。实践中,有细分如下: 原文,陈兴良“如在利用有故意的工具时两者的故意完全相同,不能成立间接正犯,间接正犯是利用有故意无目的的工具,此时成立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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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辩结果加重(从轻减轻)的故意与过失 读张明楷《未遂犯论》笔记 本人主张结果加重(从轻减轻)犯罪以过失为唯一犯罪形态,不存在故意结果的加重(从轻减轻)情节。 罪即分故意与过失,当基础罪是过失时,如果结果是故意造成,即先无犯意的前提下, 一,主动故意造成前过失行为的加重(从轻减轻)结果时,以行为人主观故意认识为起点,判断行为人由主观见之于客观的行为性质和责任,属于故意犯罪范畴; 二,过失造成前过失行为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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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观到主观的成罪与刑的王道思路 ——一方出罪的共同与否之我见 读马克昌莫洪宪《中日共同犯罪比较研究》笔记 从案例分析,25岁甲和14岁乙一起盗窃。 一,共同策划实行犯罪 甲是盗窃罪、乙因年龄出罪;可以理解为“乙是甲的犯罪工具”。 二,乙是主谋,勒令甲为其望风 乙因年龄出罪;甲是盗窃罪,但因在犯罪行为中作用而从轻减轻处罚。 注意, “二,”中,乙不因甲的出罪而脱离共同犯罪行为导致的罪名,承担共同行为的责任,但不再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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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犯问题之间接正犯与间接实行犯之我观 读马克昌莫洪宪《中日共同犯罪比较研究》笔记 关于共犯,本人的小文写了不少,看文献也肯定不止马克昌莫洪宪《中日共同犯罪比较研究》一书,太多中外学者著述和论文,到今天本人有些微思考,文字叙述,供学界指摘。 判断行为成罪与否及成罪后刑罚方式及轻重,都是从客观到主观、主客观相结合分析。从德日三阶层到苏俄及我国的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无不依主客观相结合的主线展开。 遇到共同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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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正版:正犯与实行犯的间接与否问题 读马克昌莫洪宪《中日共同犯罪比较研究》收编赵慧的《间接正犯研讨综述》笔记 本人认为正犯和间接正犯、实行犯和间接实行犯的概念,以是否“实际参与犯罪行为”为标准。以犯意参与的前提下、有否实行行为,区分正犯和间接正犯;以实行行为的参与前提下、是否本人所为,区分实行犯和间接实行犯。如此,在共同犯罪中,分工不同的犯罪,在有组织的多层犯意层面分为正犯和间接正犯;在同一组织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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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犯与实行犯的间接与否问题 读马克昌莫洪宪《中日共同犯罪比较研究》收编赵慧的《间接正犯研讨综述》笔记 本人认识正犯和间接正犯、实行犯和间接实行犯的概念,以是否“实际参与犯罪行为”为标准。以犯意参与的前提下、有否实行行为,区分正犯和间接正犯;以实行行为的参与前提下、是否本人所为,区分实行犯和间接实行犯。如此,在共同犯罪中,分工不同的犯罪,在有组织的多层犯意层面分为正犯和间接正犯;在同一组织层级行为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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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读马克昌莫洪宪《中日共同犯罪比较研究》收编叶小琴的《共同过失与共犯研讨综述》笔记 之前有关共同犯罪、共同过失犯罪、片面共犯的言论,近日仔细分析,调整如下: 一,“中间加入”的片面共犯中,后行为人对自己未实际参与、与自己无合意的前行为承担承继的责任中,单纯指对受害人有“混合累积”作用的人身伤害。如,前行为对受害人身体伤害、后行为在前行为致害基础上的加更伤害。 财产致害中,因侵夺财产犯罪有客观的“被侵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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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犯分类之我观 读马克昌莫洪宪《中日共同犯罪比较研究》收编的何荣功著《共犯的分类研讨评述——以中日刑法的比较为中心》笔记 本文以何荣功著《共犯的分类研讨评述——以中日刑法的比较为中心》体例,分五点谈自己的思考。 一,关于“放风”行为的法律性质,不能一概而论之为从犯。 当犯罪存在教唆人或幕后组织策划人时,作案现场早已经从犯罪的封闭空间、扩大到有涉的“放风”等点位,且凡到现场人都是实行犯,只是分工不同。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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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邻居侵占了我的宅基地的事实经测绘公司实测已确认,经过一审,二审判决一次性补尝一万元。那么问题来了,我的宅基地就这么被法院给卖了?肯请大佬指点谜津!感谢,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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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年法考柏浪涛老师刑法学主客一体教材思维导图笔记 2个图一个缩小版框架;一个扩大完整版;请各位同学指正 【第一讲】
    huyingnuo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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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无身份犯罪辨析 读马克昌莫洪宪《中日共同犯罪比较研究》收编的山口厚著 王昭武译《日本刑法中的共犯与身份》笔记 在中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利用身份犯罪”无论有无身份构成身份犯共犯,否则构成非纯正身份犯罪。在此种情况下,身份是构成要件,这同理于日本刑法65条第一款;“非身份犯罪”中,因行为人具有某种身份也会成为责任加重减轻的法定情节,这同理于日本刑法65条第二款。 无论德日三阶层理论或我国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在
    Lily1343697 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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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格力净水机商家格式条款中滤芯是耗材不保修,建议更换周期为12个月到24个月。消费者认为商家宣传时要约滤芯五年不用换,十个多月后净水机不出水,双方争议。法院认为滤芯是耗材,要原告举证净水机质量问题 。老年人被商家以免费送章丘铁锅、洗衣液等礼品忽悠进入了格力专卖在酒店举办的新品推介活动,宣讲人员说自来水很脏,肾病、糖尿病等老年慢性病就是毒水造成的,格力净水器最新产品反渗透净水机回馈活动,限量优惠、滤芯保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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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片面共犯之着手问题 读马克昌莫洪宪《中日共同犯罪比较研究》收编的陈兴良著《间接正犯:以中国的立法与司法为视角》笔记。 在陈兴良教授《间接正犯:以中国的立法与司法为视角》中有论犯罪着手的时点问题。跟着陈兴良教授行为的思考中,本人有如下分析: 从实行犯到间接正犯、从正犯到从犯胁从犯、从主犯到帮助犯、从单独犯罪到共同犯罪再到教唆犯,行为成罪的原因都以行为人本人的言行为权衡罪与非罪对象,唯独片面共犯有商榷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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